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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即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被上訴人即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被上訴人即被 告 和信超媒體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