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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 告 廖桂雀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44 條第1 項第1 至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以民事告訴狀、105 年3 月30日以民事告訴補證據狀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僅記載「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經本院於同年4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3日、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