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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0號原 告 廖蕊

李文良李玉萍劉家宏鍾培元沈楊梅郝澤華林韋伶陳姿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吳君婷律師陳品安律師原 告 呂佳翰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李俊良律師陳威宏律師被 告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揆智訴訟代理人 蔡宗儒律師

沈元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