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世賢法定代理人 黃春景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複 代理人 林佳樑律師
許毓民律師被 告 新北市深坑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高全定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年3月7日以民法第422條、第451條、土地法第100條、第10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疑義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經於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業以110年8月20日第1521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有司法院110年8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4266號函附之該次會議議事錄節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