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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8號上 訴 人 陳俊任被 上訴人 林彥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58號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將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訴外人艾帝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訴駁回,乃財產權訴訟。惟上訴人倘獲勝訴,所受客觀利益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估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77條之13及77條之16條規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裁判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