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0號上 訴 人 許怡儂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陳雲龍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理由參本院於105 年6 月13日所為之105 年度訴字第2260號裁定,見本院卷第61頁正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