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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0號上 訴 人 許怡儂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陳雲龍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9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60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至170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2 至17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