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5號上 訴 人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黄湘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寶時鐘錶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15號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