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 告 陳昆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13號基地整宅○○○區○○段○○段○○○ ○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間請求撤銷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前開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決議,涉及都市更新會所有會員之權益,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