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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仁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德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