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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洪亞民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美商鮮網公司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行昌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謝行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