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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 告 張添進

張添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張逢進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張文生張景順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被 告 張正

張惟誠張煜琳張宛琳沈燕燕張信國張鑾張詩賢張輝雄張清祥張清全張燦堂張金珠張金治張月娥張金珠上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被 告 張文吉訴訟代理人 張誌銘

林淑惠律師被 告 張勝

張武雄張炳輝張永福張永春張勝義張瑞容張金能張哲菁張智超張耀文張裕張錦鏵張文章張文卿張秀微張金興張睿恩張崴鈞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濱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