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0號原 告 張郁娟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榮傑間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五年度附民緝字第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本院刑事庭一○五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無罪之判決部分,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上開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