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32號上 訴 人 陳宇琦被上訴人 曾瓅誼
吳玲珠蕭英儀鄭曉君東亞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合夥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