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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4號上 訴 人 馮勢棠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被 上訴人 陳官保

莊淑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文證據真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