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3號原 告 許雅穎
蕭紋媛謝陳宸業林子倩邵遵文萬政憲姚嘉維吳宗修余建明黃瑞誠張宴邦李紳雍姜婉茹李婉聆江宇軒沈霈佳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歐懿萱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41號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