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雅穎等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