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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3號原 告 許雅穎

蕭紋媛謝陳宸業林子倩邵遵文萬政憲姚嘉維吳宗修余建明黃瑞誠張宴邦李紳雍姜婉茹李婉聆江宇軒沈霈佳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歐懿萱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107年4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總書狀到院(書狀電子檔寄送本股電子信箱,詳庭期通知書),繕本則逕送對造。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4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認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