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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67號上 訴 人 川大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月香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