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金 甌

陳英傑蔡文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家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683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

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