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原 告 晉陽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雷隆程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雷隆程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記事不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