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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上 訴 人 雷隆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陽環保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等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