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92號原 告 陳佳均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 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複 代 理人 葉月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6年12月12日前提出原證
9、10、12、13之中文翻譯本到院,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