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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92號原 告 陳佳均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 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複 代 理人 葉月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