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2號上 訴 人 周俊元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周子懷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周聰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所提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