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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26號原 告 顏寶鑾

顏寶猜顏東霖顏東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被 告 顏東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附表內容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判決主文欄之附表,因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附表:(即原判決之附表內容)┌──┬───────────┬───────────────┐│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土地 │├──┼───────────┼───────────────┤│1 │臺北市○○區○○段一小│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段第66號建號,即門牌號│、376之1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碼為臺北市○○區○○路│) ││ │287巷3弄27號之房屋 │ │└──┴───────────┴───────────────┘附表一:(即裁定更正後之附表內容)┌──┬───────────┬───────────────┐│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土地 │├──┼───────────┼───────────────┤│1 │臺北市○○區○○段一小│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段第66號建號,即門牌號│(限制範圍:四分之一)、376之1││ │碼為臺北市○○區○○路│號土地(限制範圍:四分之一) ││ │287巷3弄27號之房屋(限│ ││ │制範圍:全部) │ │└──┴───────────┴───────────────┘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