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36號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原 告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8屆第4、5、6次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均無效。」(見原告民國105年7月11日民事起訴狀及105年8月18日民事撤回參加人被告及追加狀所載),其訴訟標的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應認係財產權之範圍。又依前開3次決議事項內容觀之,如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無從計算,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原告請求確認前開3次決議無效,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