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34號上 訴 人 林瑞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區○○段○○段000號等地號都市更新地區(晶宮大廈)都市更新會間請求給付結算餘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