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希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胡晉維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