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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訴訟代理人 張學凱

周育任陳宏杰律師郭俊廷律師江子維律師莊慶洲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鍾明諭律師被 告 饒餘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裁定顯然錯誤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附表┌──┬─────┬──────────┬──────────┐│編號│原裁定位置│原裁定顯然錯誤內容 │更正之內容 │├──┼─────┼──────────┼──────────┤│ 一 │理由欄二、│其積欠自90年1月1日起│其積欠自90年1月1日起││ │(原裁定第│至90年3月31日止之管 │至90年3月31日止、91 ││ │2頁第16至 │理費計新臺幣3萬7,512│年4月1日起至91年12月││ │17行) │元, │31日之管理費計新臺幣││ │ │ │(下同)3萬7,512元,│├──┼─────┼──────────┼──────────┤│ 二 │理由欄三、│則原告既已對饒餘杏 │則原告既已對饒餘杏 ││ │(原裁定第│以支付命令請求自90年│以支付命令請求自90年││ │2頁第28至 │1月1日起至90年3月31 │1月1日起至90年3月31 ││ │29行) │日止管理費3萬7,512元│日止、91年4月1日起至││ │ │確定, │91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 │ │ │費3萬7,512元確定,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