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 告 黃金棉被 告 東南亞花園廣場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
105 年6 月29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