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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原 告 楊博元訴訟代理人 張麗淑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勵新律師被 告 信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博仁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李逸文律師上 一 人 王筱涵律師複 代 理人 許坤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勘驗本件股東臨時會會議光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