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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