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 告 許木土訴訟代理人 許明義被 告 祭祀公業高積淵法定代理人 高重義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3月21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