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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07號上 訴 人 高楊戒珍被 上訴人 高盛地產即柯佳伶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