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10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樂扶社會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 朱豐璋被 告 侯政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本件兩造約定之契約金額為何?被告另募得之新臺幣50萬元,是否亦為契約約定之內容。兩造各應陳報本件已交付影片之時間為何?內容是否已符合契約約定之標準,如未符合,應一併說明各該標準及契約約定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