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492號原 告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廖培穎律師被 告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與臺北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3日簽訂「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下稱大巨蛋案),嗣後歷經5年5個月之時間,召開多達102次之建造執照各類審查會、公開說明會、公聽會及路型改善會議,計有上千人次之專家、學者、委員參與該等會議,大巨蛋案審查規模之大、檢核標準之嚴謹,國內無一建設案件足以相比,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趙藤雄一向秉持謹慎之態度執行大巨蛋案,期望帶給國人最安全、最完善、最先進之體育場館,更讓台灣得以爭取大型國際運動賽事,增加台灣軟實力。被告在競選臺北市第15屆市長期間,尚未入主市府,亦尚未檢閱大巨蛋案之相關文件資料,即單憑其個人主觀批評大巨蛋案,藉此炒作參選話題。其後,被告於103 年12月25日就任臺北市長,又為建立個人政治聲望等目的,持續對大巨蛋案發表針對性評論,並於媒體採訪時或在各公開場合恣意謾罵原告公司及趙藤雄,其如附表所示之惡意言論,已嚴重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人格權,當然構成侵權行為,茲詳述如后:
①編號1:被告於104年8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不實指摘「一
家建設公司應當以工程品質自豪,而不是強大的訴訟部門來自豪…這是他們一貫的手法,用訴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這個其實訴訟是遠雄一貫策略,我們查過臺灣的建設公司,訴訟案最多的就是它」等語。被告上開言論意在貶抑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低落,衍生眾多爭端,而就該等爭端,原告公司均直接訴諸訴訟途徑,以強大訴訟部門為後盾,俾對談判之他方施加壓力。然此等指摘均屬被告之片面揣度,被告聲稱原告公司是臺灣訴訟最多之建設公司云云,絕非屬實,亦未提出客觀證據以茲佐證,況原告公司為一持續營運且銷售業績向為國內之首之公司,難免因業務之故而產生訴訟,被告如何得以此論斷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低落、一貫以訴訟作為談判籌碼?被告以杜撰之情節,向各大媒體為上開不實指摘,中傷原告公司之商譽,蓋一家建設公司之品牌建立,係以工程品質之良窳與服務態度之優劣並重,被告卻以上開言論公開詆毀原告公司,使大眾對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及服務態度產生錯誤質疑,足以使原告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其不法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甚明。
②編號2:被告於臺北市議會104年10月30日上午之會議中,臺
北市議員童仲彥等人提出大巨蛋案之影片,質疑大巨蛋案已勒令停工,為何仍有人員在現場施工,被告即當場痛斥原告公司是「小偷」、「不肖廠商」等語,惟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於當日下午前往現場勘查,確認原告公司只是在進行必要之安全維護,未有擅自施工之情事,並於當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說明「今日(30日)臺北市議員質詢柯市長時,表示大巨蛋基地有民眾反映違法擅自施工之情形,下午經本市建管處會同勞檢處赴大巨蛋工地現場勘查,訪查結果,蛋體屋頂部分,工地主管人員表示,每日均派員自主巡查,若發現已施作屋頂板片有鬆脫情形,會進行焊接或加以固定,經建管處比對現況與停工時之資料,並無增加屋頂工進。另蛋體側面骨架構件,因颱風後受損部分進行燒焊移除或固定工作,目前現場工進並無逾越許可施作範圍。工地鎖固及燒焊係為加固安全性,自主巡查安全維護行為,尚符合建築法第63條之規定。」被告本可待實際調查後,再依調查結果發表適當評論,其在不知實情之狀況下,竟當場辱罵「小偷」、「不肖廠商」等語,而對於未能確定之情事,出於污辱原告公司之目的,於公開之臺北市議會上以上開言論為意見之表達,已使原告公司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應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③編號3:被告於104年12月1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依自由時
報於同日之報導所載:「柯文哲說,遠雄董事長涉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案,『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目前只是還沒拆封而已。『為了趙藤雄,坐牢要幾個人?葉世文、許志堅、蔡仁惠,還有營建署主任秘書;趙藤雄有幾個案子已經出來了?』」上開被告所蔑稱「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等語,意指大巨蛋案絕對涉及不法情事,但實際上,大巨蛋案之一切執行過程,皆依法、依契約辦理,清清白白,且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乃至於整個大巨蛋案,迄今均未曾遭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被告刻意以原告趙藤雄所涉其他之刑事案件,混淆視聽,讓不明底蘊之民眾產生不正確聯想,誤信大巨蛋涉有犯罪情事,令渠等遭受莫名而不實之社會譴責,斲傷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聲譽及形象。
④編號4:被告於104年12月26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針對原告趙
藤雄於另案八德合宜住宅案獲判緩刑乙事,表示「套一句台灣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就是這樣」等語,被告所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寓有二層意涵,其一乃形容原告趙藤雄財大氣粗,以重金免除牢獄之刑,其次係暗喻原告趙藤雄向該案承審法官行賄,該案承審法官始判予緩刑。惟於八德合宜住宅案之訴訟中,原告趙藤雄係依法提出有利自己之主張及抗辯,最終獲緩刑宣告,並按判決諭知之金額向公庫為支付,一切程序均符法制。再者,原告趙藤雄絕未曾向該案承審法官行賄,該案承審法官乃依法判決,並無偏袒庇護原告趙藤雄,故被告公開指摘八德合宜住宅案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等語,詬稱原告趙藤雄是倚仗財勢、涉嫌賄賂法官,實已貶損原告趙藤雄之聲譽,亦損及國家法治尊嚴。⑤編號5:被告於105年2月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辱罵原告趙藤
雄「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等語,自由時報亦於次日報導:「柯P說,趙藤雄先前在法庭上全部認罪(指八德等3件合宜宅弊案),還說要做公益事業,但『做不到一個禮拜就故態復萌』。柯文哲直稱畢竟趙藤雄都已經70多歲了,要再叫他改是很困難的事,『你要講難聽的話就是狗改不了吃X』」。被告公開唾罵原告趙藤雄,其用語極度不雅、粗俗,已達任何人均無法忍受之程度,被告透過媒體以上開嚴重貶低人格之言語辱罵原告趙藤雄,貶損原告趙藤雄社會上人格、地位,已致原告趙藤雄受有莫大之精神上痛苦。
⑥編號6:被告於105年4月18日至臺北市議會民進黨團報告大
巨蛋案時,在會議上數度拍桌痛罵原告公司,臺北市議員張茂楠於會後向媒體轉述:「他(指被告)痛罵說,遠雄就是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等語;中央通訊社亦於同日報導:「張茂楠轉述,會中柯文哲提到遠雄非常無奈,一度哽咽,有一陣子無法平穩地說話,並痛罵『遠雄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讓柯非常痛恨,還搥了2次桌子,一直在講說,因為要堅持公平正義,才跟遠雄打這麼久,這個底線不能棄守。議員童仲彥也說,柯文哲會中的確有指馬總統在為遠雄撐腰,他轉述柯文哲的說法是『大家都知道,遠雄如果背後沒有馬英九,哪敢這麼囂張?』」。被告以上揭言論直指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利用政治關係,並以「囂張」形容原告公司,然而被告根本未提出任何事證可資證明原告公司與馬英九有何等關聯,遑論其如何為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撐腰。實則,大巨蛋案從得標、規劃、執行到現在遭臺北市政府不法勒令停工,原告公司均依法及契約辦理,根本不需要任何政治人物撐腰,更不可能涉及賄絡或其他不法情事,被告恣意指摘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涉及關說、包庇、舞弊、撐腰等不法或不當情事,或倚靠政治關係,涉有收受不法利益或賄賂,甚或瀆職、違背法令或法定職務情事,確實足以使原告公司名譽受損害。
⑦編號7:被告於105年7月2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稱「你還
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等語;同日自由時報亦報導:「柯籲遠雄董事長趙藤雄,讓大巨蛋園區變安全一點『你就是硬要賺到飽,我也知道那1坪大概150萬元,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柯表示,都審公開審查、網路直播,『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被告以上開言詞諷刺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有被害妄想,又不實指控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為獲利而不顧大巨蛋案之公安,然被告所拋出之大巨蛋案安全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於法無據之假議題,被告責令組成之臺北市政府大巨蛋案安全檢查小組(下稱安檢小組)所提出之臺北大巨蛋案建築物逃生避難(七項)評定基準(下稱七項安全評定基準),乃國內外史無前例之安全檢查標準,且就安檢小組委員之聘任、大巨蛋案安檢報告之作成等事務,均涉及被告與他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不法行為,因此原告公司及趙藤雄始終質疑所稱七項安全評定基準之合法性,然被告不予正面回應,反稱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有被害妄想,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社會評價。被告復稱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不願改善公安,惟七項安全評定基準乃臺北市政府自行創設,於法無據,如何執此指摘大巨蛋案有安全問題?實則,大巨蛋案早已通過我國各項安全性能審查,要無安全疑慮,且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乃將大巨蛋案視為其企業使命,一向採取最高、最優之規格辦理,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絕對不可能為了獲利而犧牲大巨蛋之公共安全,卻遭被告為不實指摘,導致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產生負面評價,嚴重損害渠等名譽。
⑧編號8:被告於105年7月25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指稱「
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固的老人」、「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等語;而於105年9月8日聯合新聞網亦報導:「北市府與遠雄為大巨蛋案纏鬥1年8個多月,雙方硬碰硬,各有立場互不退讓,大巨蛋的僵局,是『亞斯伯格症碰到頑固老人』所造成。」被告公然嘲諷原告趙藤雄為「頑固老人」,意在侮慢原告趙藤雄冥頑不靈、不知變通,原告趙藤雄為知名企業家,於現今社會生活上,企業家均極度重視其專業、個性、品格之評價,然被告竟蔑稱原告趙藤雄為頑固老人,使原告趙藤雄之企業家形象蕩然無存,令原告趙藤雄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及不快,足以貶損原告趙藤雄之聲譽。另被告又以「死要錢」汙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此寓指原告公司及趙藤雄視錢如命,為了錢甚或不顧一切之意,貶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社會評價、地位、人格、名譽,客觀上已使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⑨編號9:被告於105年9月21日至臺北市議會備詢時,指稱「
趙藤雄沒有坐牢是臺灣司法的悲哀」,此亦為同日中央通訊社所報導。被告上開指摘不僅藐視我國司法之公正,更中傷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原告趙藤雄之八德合宜住宅案,經法院具體審酌一切事項後,最終確定判決宣告緩刑,原告趙藤雄依據合法之確定判決而暫無須執行刑罰,被告上開言論表露其對該案確定判決宣告緩刑之不以為然,惟我國乃採權力分立原則,各權力間本應予以尊重,而被告為行政首長,卻一再以行政首長身分公開對司法判決表示悲哀、不認同,以行政輕視司法,毫無憲法基本原則之概念可言,其所為上開陳述經媒體報導後,亦加劇國人對司法不信任,導致國家、社會與人民間之糾紛,無法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和平解決,人民生活將陷入不安之情況,尤其被告前揭言論主要目的在於詬病原告趙藤雄,亦指原告趙藤雄應被關進牢,不應繼續在社會上活動,一語即抹煞原告趙藤雄過去長久以來之努力,並否定原告趙藤雄有繼續經營社會生活之權利,嚴重貶損原告趙藤雄之人格,造成原告趙藤雄無以名狀之精神傷害。
(二)被告於媒體採訪時或在各公開場合上,故意以前開惡意言論批評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使原告公司及趙藤雄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侵權渠等名譽權,亦侵害原告趙藤雄之人格權,並已廣佈於社會,其詆毀原告公司之信用、商譽及原告趙藤雄之品格、操守,情節重大,且被告為現任臺北市市長,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為知名公司、企業家,雙方俱為公眾人物,加以本件涉及之大巨蛋案為目前社會所關心之公眾議題,故本件實有命被告於各大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予以澄清之必要,以使社會大眾瞭解真相,以回復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名譽。至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及人格權,使其遭受精神上無比之痛苦,而原告趙藤雄乃知名企業家,在社會上具有一定之地位,被告一再公開辱罵原告趙藤雄,並經媒體大肆報導而廣為散布,對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及人格權,已造成難已回復之傷害,又被告挾其臺北市長之身分,故意發表前揭不堪言論以詆毀原告趙藤雄,其侵害行為情節重大,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此,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聲明:⑴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四號字體、標楷體及半版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⑵被告應給付原告趙藤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擔任臺北市市長之前,大巨蛋案相關資訊並未透明公開化,直到被告上任後,積極公布諸多會議紀錄及資料,媒體及一般民眾才恍然大悟,而觀諸原告等提出之相關證據,主要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被告市長與原告等在大巨蛋案建設爭議協商過程中陸續接受記者訪問時發表之意見(即附表編號1、2、3、5、6、7、8 );第二部分為被告針對原告趙藤雄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認罪,承認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下稱合宜宅弊案)乙事發表意見(即附表編號4、9)。前者與公共利益有關,屬於可受公眾評論之範疇,後者為社會矚目案件,行賄者原告趙藤雄為國內知名企業家,行賄對象葉世文為行政院高級官員,且涉及合宜宅弊案均係行政院住者有其屋公共政策下所為之建設,與公眾利益有關,亦屬於可受公眾評論之範疇。原告趙藤雄身為國內知名企業家,其與公部門首長間往來分際,難謂與公益無關,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原告公司係為建設大巨蛋公共工程所成立之公司,其行為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較之一般企業,對於公眾之監督、評論,應採取較高之容忍態度,被告就上開議題為適當之評論,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等之權利,即使社會大眾對於原告等出現觀感不佳之情況,亦是原告等於大巨蛋案及合宜宅弊案裡諸多爭議性行為導致,並非被告上開言論導致原告等名譽受損。
(二)茲就原告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內容表示意見如下:①編號1 :被告之言論係針對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
非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項應與原告公司無關。退步言之,即使被告之言論與原告公司有關,係因被告於104年8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針對原告公司於104年6月14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柯團隊顛倒是非、不守法理,且一再惡搞、污衊,打算近期對相關人員提告」所為之評論,被告上開評論係建立在原告公司有意對被告進行提告動作之客觀事實基礎上,而原告公司嗣後亦提起本訴訟,對此刻與原告等為大巨蛋案進行協商之被告施加壓力,更證實了被告所述「原告公司以強大訴訟部門用訴訟增加談判壓力」之說法,被告所述乃意見表達,非陳述事實,並未貶抑原告公司之名譽,亦無貶抑原告公司建設能力低落之意思,原告公司過度引申、解讀被告之話語,殊有誤會。
②編號2 :關於小偷部分,係被告於市議會備詢時,童仲彥議
員出示其拍攝之錄影畫面,在議員要求猜一猜之情況下,回答說是小偷嗎?被告為此言論時,並不知悉童議員出示之畫面與大巨蛋或原告公司有關,難謂被告陳述係以負面字眼攻擊或貶低原告公司。又關於不肖廠商部分,被告係根據童議員提供之疑似復工錄影畫面,該畫面顯示大巨蛋天花板上方有一人行走於上,並有另一人在天花板上方進行焊接動作,任何人看到此畫面,都會誤認為原告公司在擅自復工、偷偷施工,被告上開言論係係針對童議員所提大巨蛋疑似擅自施工、復工此一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與公共利益有關,係屬善意發表之意見表達,且係建立在原告公司確實擅自復工偷偷施工之前提事實下,而被告當天下午即責成建管處前往現場勘查,確認工人所為焊接行為係屬必要安全維護,並無擅自施工情事,立即於當天晚上發佈新聞稿澄清此事,對於童議員所指原告公司擅自復工、偷偷施工之誤會,做了必要且適當的釐清,且於翌日即104年10月31日之中時電子報報導,亦將事情全貌翔實報導,任何閱讀者看到這個報導,均不致誤認原告公司有擅自復工之情事,足證原告公司之名譽並未因此受到任何損害。
③編號3 :被告係在談到原告趙藤雄涉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
宜宅等弊案時所為之適當評論,在此之前,原告趙藤雄於前幾天(104 年12月10日)於上開弊案出庭時突然翻供坦承犯罪,連一審獲判無罪之新竹眷村案都一併認罪坦承行賄造成舉國轟動,記者幾日後訪問時,被告對此表示既然原告趙藤雄都承認遠雄目前浮上檯面的案件都有行賄問題,遠雄對於公共工程曾經有這麼多行賄行為之不良記錄,那大巨蛋案是否為清白,確實值得懷疑,故被告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務為適當評論之意見表達,並對同樣是原告趙藤雄主導之大巨蛋案提出適當質疑,並無不當,且與一般民眾想法近似,並未貶抑或毀損原告等之名譽。即使社會大眾對於原告等出現觀感不佳之情況,亦是原告等於大巨蛋案及合宜宅弊案裡諸多爭議性行為導致,與被告無關。
④編號4 :被告係在原告趙藤雄就合宜宅弊案認罪行賄前營建
署長葉世文後,就原告趙藤雄以兩億元天價換取緩刑乙事表示意見,其所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表示,係針對司法系統進行責難,質疑法院為何接受趙藤雄以高額金錢換取不用關,與一般民眾想法並無二致,並未侵害原告名譽。且合宜宅弊案涉及公眾事務,被告係針對此一公共工程弊案判決結果為適當評論,表達其個人想法,顯係對於具體事件所為指摘,並非對原告趙藤雄為無端、抽象辱罵嘲笑之表達,原告趙藤雄既然認罪,自應接受外界對此案件之評論。
⑤編號5 :被告係就「原告趙藤雄先前在合宜宅弊案開庭時全
部認罪,並表示要做公益事業,但做不到一個禮拜就故態復萌,要求臺北市政府將大巨蛋買回,並印刷『最美好的巨蛋』一書來批評被告」乙事為適當評論,表達其個人想法,顯係對於具體事件所為指摘,並非對原告趙藤雄為無端、抽象辱罵嘲笑。而所謂「狗改不了吃屎」,係成語「故態復萌」之俚語化、粗鄙化,被告係不認同原告趙藤雄言行前後反覆不一而發表其意見,所為評論必然為負面用語,言詞或直率、粗俗,然被告所指有關原告趙藤雄之言行,確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未超出適當評論之範圍,客觀上應不足以損及原告趙藤雄之名譽,主觀上對上開公共事務發表適當評論,亦難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意。
⑥編號6 :由周玉蔻投書文章「律師團獨家法律見解:大巨蛋
案零權利金,馬英九涉圖利」、自由時報104年4月15日新聞報導、公共電視104年4月15日新聞報導,及頻果日報在討論大巨蛋案時,亦以動畫作成被告與原告等對決,原告等後面為馬英九總統之畫面,信傳媒105年5月13日新聞評論亦以「『透視大巨蛋』大巨蛋法律戰關鍵在馬英九?」作為標題,可見於大巨蛋案相關會議紀錄錄音光碟公諸於世後,馬英九在大巨蛋案裡有疑似支持原告等、為原告等撐腰之情形,只要看過相關錄音或新聞報導之人,均有此合理懷疑。被告於相關會議紀錄錄音公布1 年後之105年4月18日,就此一涉及公眾利益之公共議題發表意見,其論點與上開諸多媒體報導內容相同,基本上是重複敘述諸多媒體提出之質疑,並無不當,故客觀上並未造成原告名譽之侵害。
⑦編號7 :被告就「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
妄想,我也沒辦法」之發言,係針對「原告等於105年7月14日向媒體表示被告是私設刑堂」之回應,澄清並無私設刑堂,並表示無法控制原告怎麼想,且雙方上開言論係就「大巨蛋建造執照變更內容是否應再行召開都審委員會重行審理」乙事所為,係與公眾利益有關之公共事務,被告上開回應亦未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被告另發表「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部分,係針對原告等為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為了增加商場使用面積,竟然未按圖施工,大幅縮減樓梯數量,影響公眾安全。嗣後被告與原告等於105 年9月8日達成共識,臺北市政府暫不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原告公司承諾減少商業設施量體,以求符合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認可審查,亦可證明原告等擴大商業設施面積之決定,確實影響大巨蛋工程之公共安全。承上所述,原告等確實係為了商業利益極大化(賺到飽賺到滿),未按圖施工,大幅變更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工程出現公安疑慮,被告身為臺北市長,就此一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公眾議題發表意見,並無不當,且有必要,被告指出「原告等為了多賺錢」與「大巨蛋公共安全出現疑慮」彼此間具備關連性,並未背離事實,且並無惡意攻擊原告等之意思,亦無妨害原告等之名譽。
⑧編號8 :被告就「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固的老人
」之發言,除調侃原告趙藤雄外,亦調侃了自己,並沒有攻擊性,頑固的老人也非負面評語,被告主要意思是強調原告趙藤雄之個性較為執著,連新聞報導旁白都為「軟硬兼施,遠雄就是不領情,五大弊案只剩下大巨蛋案。」連媒體都認同原告等毫不妥協之態度令人印象深刻,被告上開發言僅是陳述自己之想法與感受,且與事實相符,原告名譽並未受損。另關於被告「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之發言,係臺北市長之身分,針對市民關心之重大公眾議題「大巨蛋商業設施量體應縮減以符和公共安全標準」乙事發表意見,觀諸其新聞旁白:「柯文哲的公安標準,要求遠雄將大巨蛋園區,由14萬人降為9 萬元,說穿了,商場少一點,開放空間就多一點。」被告所為「這公安明明就有解套方案的,這很明顯這個,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就(錢)少(賺)一點就好。」其發言內容並無不當,原告等確實有過度執意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而忽視大巨蛋公共安全之爭議性行為,被告上開言論尚未超出合理評論公眾事務之範圍,且係執行市長職務之行為,具備正當性。
⑨編號9:被告於議會備詢時針對「原告趙藤雄於合宜宅弊案
裡承認送錢給葉世文卻沒有被關」乙事發表意見,上開司法案件係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主要用意在於指責台灣司法,而非原告趙藤雄。被告主觀上並無貶抑原告趙藤雄之意思,客觀上亦不構成對原告趙藤雄名譽之傷害,因其名譽早在104年12月當庭認罪承認多次送錢給葉世文時,已經破產,毫無名譽可言,即使原告趙藤雄名譽有受損情況,亦係因自己爭議性行為導致,與被告無關。
(三)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與臺北市政府於95年10月3日簽訂「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即大巨蛋案,原告趙藤雄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則為現任臺北市市長,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受媒體採訪或於臺北市議會備詢或至臺北市議會民進黨團報告時,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影音光碟及譯文、媒體報導等件存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62至80頁、第164至185頁,卷二第155、15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該等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將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以回復原告名譽,並應給付原告趙藤雄200萬元及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二)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 5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所謂善意,係指動機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為目的;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言論自由為一種「表達的自由」,應予以最大之保障,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而判斷陳述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所評論者是否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其評論所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為眾所皆知,以及行為人為該評論時,是否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目的。其目的即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
(三)經查,大巨蛋案為臺北市重大公共建設,而負責施作之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施工期間,造成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違反環評承諾事項等,經臺北市政府多次通知改善未果,且監測數據持續惡化,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104年5月14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有81處主要構造與核定之建照圖不符,乃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此有臺北市都發局104年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0 號裁處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86、87頁)。又上開大巨蛋爭議案,經監察院調查結果,認臺北市都發局104年5月20日就遠雄巨蛋公司、遠雄營造公司與大林組營造公司未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圖說施工,且因其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其依據建築法第58條規定而不准許該公司採建築法第39條但書一次報驗方式辦理,於法尚無違誤;而遠雄巨蛋公司身為起造人,於建照核發後大幅變更設計,本案建築師則任由遠雄巨蛋公司要求修改原核准圖說後,交由承造人違法施工,建築師亦未依據原核准圖說勘驗監造,致使整體大巨蛋設施邊做邊改,除置建築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外,其為考量商業利益大幅更動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另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4日前之歷次勘驗,均未詳實比對建築圖說與現場差異,難謂善盡BOT 契約之勘驗責任,遠雄巨蛋公司違法未按圖施工,對於所衍生公安疑慮,固有無可推卸之責任,惟臺北市政府亦僅基於行政高權並未考量與遠雄巨蛋公司具有BOT 夥伴關係,其透過媒體忽而解約、忽而換手,致使契約兩造信賴關係破壞殆盡,臺北市政府允宜依據BOT 契約約定,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精神協助遠雄巨蛋公司將臺北市重大建設之大巨蛋案興建成功,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並保障臺北市民基本權利。此有被告提出監察院調查報告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1頁)。是兩造就原告考量商業利益,大幅變更大巨蛋原始設計圖說,導致大巨蛋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迭有爭議,則就此攸關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及公眾安全之爭議事件所發表之言論,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原告公司為大巨蛋之起造人,原告趙藤雄為原告公司負責人,亦為大巨蛋案承包團隊之主要決策者,被告身為台北市市長,就大巨蛋之施工品質及公眾安全自為其首要考量,更為其職責所在,原告等就此涉及公共事務領域之事項,自應接受各界最嚴謹之監督及檢驗,而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就他人善意發表之言論可能造成之主觀感情侵害,亦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
(四)茲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是否有侵害原告等名譽權情事,分述如下:
①編號1: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8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不實
指摘如附表編號1 之言論,而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查觀之原告所提被告接受媒體採訪之影音光碟譯文及自由時報電子報所載,本件起因係被告多次與原告公司所屬之遠雄集團就大巨蛋爭議案爭執不休、互不退讓,而原告公司所屬之遠雄集團乃針對被告批評遠雄『貪婪的財團』,對被告提告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另據自由時報報導,被告並於受訪時強調大巨蛋應先確保松菸古蹟跟捷運安全,下一步之公安問題才是重點,其對此不會退讓等語(見本院卷第64、164頁);又依東森新聞雲報導:「遠雄昨(13)日才和臺北市政府正面衝突,在一場安全研討會上互指不是,今日下午又有動作,發佈新聞稿稱『柯團隊顛倒是非、不守法理,且一再惡搞、誣衊,』讓遠雄無路可退,打算近期對相關人員提告」(見本院卷一第100頁)。被告因此於受訪時表示「一家建設公司應當以工程品質自豪,而不是以他強大的訴訟部門,有沒有,來…來自豪,所以,我查過,這是他們一貫的手法,就是用訴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但我的態度是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查過臺灣的建設公司,訴訟案最多的就是它。」足見被告係針對遠雄集團日前已對被告提出加重誹謗等訴訟,另又對外發佈擬再對被告及被告團隊相關人員進行訴訟等客觀事實所為之回應。被告上開言論僅係對遠雄集團提告之行為為意見之表達,稽其意旨僅在表達建設公司應以工程品質為重,不應藉由訴訟就大巨蛋案之談判對被告施加壓力,尚無貶抑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低落之意;且原告於雙方就大巨蛋即將進行協商之際,對被告及其團隊成員提起訴訟,被告主觀上認為其此舉有藉訴訟增加談判籌碼之嫌,亦合情理,況訴訟乃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人民依循法律途徑以定紛止爭,或尋求相互讓步以謀求和解之道,所謂以訴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乃策略之運用,非必為負面表述,而原告於起訴狀亦自承其為一持續營運且銷售業績向為國內之首之公司,難免因業務之故而產生訴訟等情,則被告稱臺灣的建設公司,訴訟案最多的就是它,亦非全然無稽;又原告公司係因大巨蛋案而成立,則此建設公司應非指原告公司,更無損害原告公司名譽之可言。
②編號2: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在臺北市議會童仲彥議員(下稱
童議員)提出大巨蛋案之影片,質疑大巨蛋案已勒令停工,何以仍有人員在現場施工,被告未待調查,即當場以「小偷」、「不肖廠商」痛斥原告公司,而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查依該質詢影音光碟譯文內容,係被告於市議會備詢時,童議員出示一錄影畫面稱:「我拍到一個東西你猜猜看是什麼?這是什麼?市長(畫面顯示為一人站在某處)」。被告:
「這在幹甚麼,我看不出來」。童議員:「你感覺這很像什麼?」。被告:「不曉得,小偷嗎?」、「我不曉得,這好像在沙漠上面,我不曉得這是什麼東西」。童議員:「好,下一張,我們把這張拉遠,這樣有看懂嗎,再拉遠、再拉遠(畫面顯示有人站在大巨蛋屋頂上)」。被告:「大巨蛋上面」。童議員:「對啊,真的小偷偷施工…來再下一張(畫面顯示有人在大巨蛋屋頂上活動)這是從議會拍上去...市長你看這個人是怎麼樣?」。被告:「不曉得他在幹什麼」。童議員:「你看他那樣的動作」。被告:「這我們下午會去處理」。童議員:「還有喔,上面喔,火花點點,你要他做底板,他跟你做天花板,就在上面燒了,而且也沒有安全鎖…市長你看到這個你有什麼感想,他是不是不把你當一回事,我請市長回答,我們已經停工耶」。被告:「對呀,這個就是不肖廠商」。由上開答詢內容可知,被告猜測畫面中之人是否為小偷時,尚不知悉童議員出示之影片畫面即為大巨蛋現場,自非針對原告公司所為,且被告僅係猜測語氣,並非斷定該人即為小偷。又依童議員提供之另張錄影畫面,該畫面顯示大巨蛋天花板上方有一人行走於上,並有另一人在天花板上方進行焊接動作,童議員復提示被告「你要他做底板,他跟你做天花板,就在上面燒了…市長你看到這個你有什麼感想,他是不是不把你當一回事,我請市長回答,我們已經停工耶」等語,要求被告就大巨蛋已經勒令停工卻有復工情形立即答覆並處理,則被告上開「不肖廠商」之言論顯係針對童議員所為大巨蛋擅自復工之前提下所為之陳述,並非有何貶損原告公司名譽之故意;而被告當天下午即責成建管處前往現場勘查,確認工人所為焊接行為係屬必要安全維護,並無擅自施工情事,立即於當天晚上發佈新聞稿澄清「今日(30日)臺北市議員質詢柯市長時,表示大巨蛋基地有民眾反映違法擅自施工之情形,下午本市建管處會同勞檢處赴大巨蛋工地現場勘查,訪查結果,蛋體屋頂部分,工地主管人員表示、每日均派員自主巡查,若發現已施作屋頂板片有鬆脫情形,會進行焊接或加以固定…另蛋體側面骨架構件,因颱風夜受損部分進行燒焊移除或固定工作,目前現場工進並無逾越許可施作範圍,工地鎖固及燒焊係為加固安全性,自主巡查安全維護行為,尚符合建築法第63條之規定。」(見本院卷一第65頁)而對於童議員所指原告公司擅自復工之誤會予以釐清,中時電子報並於翌日(104年10月31日)將事情全貌為詳實之報導(見本院卷一第66頁),一般民眾尚不致誤認原告公司有擅自復工之情事,原告公司之名譽應未因此受到損害,縱有損害,藉由上開新聞稿及媒體報導,亦已達到於社會上回復原告公司名譽之效果。
③編號3: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2月1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
依自由時報於同日之報導所載:「柯文哲說,遠雄董事長涉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案,『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目前只是還沒拆封而已。『為了趙藤雄,坐牢要幾個人?葉世文、許志堅、蔡仁惠,還有營建署主任秘書;趙藤雄有幾個案子已經出來了?』」上開「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意指大巨蛋案絕對涉及不法情事,而侵害原告等之名譽。由上觀之,被告係因原告趙藤雄涉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宜宅等弊案,並遭一審判刑,而原告趙藤雄雖否認行賄犯行,然日前(104 年12月10日)於上開弊案二審出庭時,突然翻供坦承犯罪,即連一審獲判無罪之新竹眷村案都一併承認向公務員期約行賄2600萬元,此有奇摩新聞報導可按(見本院卷一第99頁),記者日後訪問時,被告對此表示既然原告趙藤雄已承認遠雄目前浮上檯面之上開案件皆有行賄問題,則大巨蛋案是否為清白確值懷疑,被告顯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務為意見之表達,並對同樣由原告趙藤雄主導之大巨蛋案提出質疑,被告本於原告趙藤雄於數工程弊案坦承行賄之客觀事實,質疑其品德操守,非全無依據,亦非專以損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為目的,自當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④編號4: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2月26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針
對原告趙藤雄於另案八德合宜住宅案獲判緩刑乙事,表示「套一句台灣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就是這樣」等語,詬稱原告趙藤雄是倚仗財勢、涉嫌賄賂法官,實已貶損原告趙藤雄之聲譽,亦損及國家法治尊嚴。查被告係在獲知原告趙藤雄就合宜宅弊案認罪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後,經法院判決原告趙藤雄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2億元,而對於原告趙藤雄以2億元天價換取緩刑乙事表示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觀之報導記載被告係針對原告趙藤雄繳交2 億元予國庫免入監一事發表評論,其意當係指有錢人得以高額金錢換取自由之意,尚非指摘原告趙藤雄涉嫌行賄法官,且合宜宅弊案涉及公眾事務,被告對於此一公共工程弊案判決結果,表達其個人想法,尚屬言論自由範疇,況被告係針對司法判決有所非難,亦未侵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
⑤編號5: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2月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辱罵
原告趙藤雄「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等語,其用語極度不雅、粗俗,而貶損原告趙藤雄社會上之人格、地位。查被告於接受風傳媒記者專訪時,談到上任後最具爭議的五大案,被告表示「只剩大巨蛋,其他都結案了」、「我跟你說,這個人(趙藤雄)就是這樣,你要講難聽的話,就是狗改不了吃屎。他不是在法庭上全部認罪,然後說要做公益事業?做不到一個禮拜就故態復萌。70幾歲了,你叫他改很困難,其實要怎麼做大家心裡有數。」(見本院卷第183頁),並經證人即該篇採訪記者王彥喬到庭證述上開報導內容屬實(見本院卷二第178至179頁)。是被告上開言論主要係針對涉及公共議題之大巨蛋案懸而不決所為,被告乃就原告趙藤雄先前在合宜宅弊案開庭時全部認罪,並稱要做公益事業,然做不到一個禮拜就故態復萌,以講難聽的話形容就是狗改不了吃屎,乃係對原告趙藤雄就有關大巨蛋爭議與市府爭執不下所為之指摘,並非對原告趙藤雄為無端、抽象辱罵嘲笑。又所謂「狗改不了吃屎」,係成語「故態復萌」或「舊習難改」之俚語,而判斷陳述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所評論者是否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語言、文字之選用除傳達其意思外,尚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且有力之表述未必為文雅,於表達意思或言論時,如無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時,縱其選用之語言文字較粗俗直白,亦不能因此認有妨害名譽之故意,被告上開言論既與大巨蛋案有關,而表達其對主事者即原告趙藤雄處理此案之看法,縱其意見之表達非文雅,究其實質意義僅在傳達原告趙藤雄故態復萌之意,難認有何詆毀原告趙藤雄名譽之主觀惡意。
⑥編號6: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4月18日至臺北市議會民進黨
團報告大巨蛋案時,稱「遠雄就是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大家都知道,遠雄如果背後沒有馬英九,哪敢這麼囂張?」等語,恣意指摘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涉及關說、包庇、舞弊、撐腰等不法或不當情事,或倚靠政治關係,涉有收受不法利益或賄賂,甚或瀆職、違背法令或法定職務情事,足使原告公司名譽受損害。觀諸104年4月15日公視新聞網報導「遠雄巨蛋零權利金的爭議不斷,臺北市議員今天公布當時市政府跟遠雄議約會議的錄音檔,指出當時擔任台北市財政局長的李述德在會議中提到,趙藤雄與馬英九已經事先碰面,才讓原本談不攏的權利金問題,最後做出零權利金的決議。」並公布「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第3階段第3次會議錄音檔」之譯文內容為「月號的協商有一個結論,這個協商主要是因為是重大議題,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營運權利金,都市計劃變更,做了一些這個這個,所以我們認為兩個擺到一起,不要一隻牛剝兩次皮,對市政府也不利,對他們(遠雄)也不利,這樣一個邏輯之下,府裡的高層認為說,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相類報導亦見諸於104年4月15日自由時報,其標題為「大巨蛋免權利金馬英九趙藤雄早喬好」;另104年5月9日蘋果日報亦以「大巨蛋案7 大疑點馬英九涉圖利遠雄」為標題,報導「臺北市廉政委員會昨通過大巨蛋BOT 案調查報告,負責調查的廉政委員、律師鄭文龍說,總統馬英九、台灣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分別在任職北市長與財政局長期間,經手大巨蛋開發案,圖利開發商遠雄事實明確,建議北市府將兩人移送法務部調查,並與遠雄解約」(見本院卷一第107至111頁)。是大巨蛋案相關會議紀錄錄音光碟公諸於世後,被告依此錄音內容或相關媒體報導,質疑原告公司背後有馬英九為其撐腰,並非全然無稽,被告就此一涉及公眾利益之公共議題發表看法,尚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之範疇,自無構成對原告名譽之侵害。
⑦編號7 :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7月2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
稱「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等語;同日自由時報亦報導:「柯籲遠雄董事長趙藤雄,讓大巨蛋園區變安全一點『你就是硬要賺到飽,我也知道那1坪大概150萬元,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柯表示,都審公開審查、網路直播,『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被告以上開言詞諷刺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有被害妄想,又不實指控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為獲利而不顧大巨蛋案之公安,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社會評價。查經濟日報於105 年7月18日以「遠雄:柯文哲私設刑堂大巨蛋建照永遠無法通過」為標題,報導略以:遠雄表示柯文哲早就預先私設的「重開都審程序」、「重開環評程序」2道刑堂,就是要等大巨蛋通過建築中心審查核可後,再用2道關卡,刁難建築執照的變更(見本院卷一第118頁)。由上足見被告就「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之發言,係針對原告向媒體表示被告是私設刑堂之回應,而雙方上開言論乃就「大巨蛋建造執照變更內容是否應再行召開都審委員會重行審理」所為,顯係與公眾利益有關之公共事務,被告並澄清都審乃公開審查、網路直播,原告猶稱被告私設刑堂而自覺遭迫害,被告亦無法干預其想法,要難認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可言。另被告發表「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部分,係針對原告為了增加商場使用面積,竟未按圖施工,大幅縮減樓梯數量,影響公眾安全,此部分事實嗣經監察院調查屬實,並認定原告為考量商業利益大幅更動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見本院卷一第120 頁、卷二第104至105頁);嗣被告與原告等於105 年9月8日達成共識,臺北市政府暫不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原告公司承諾減少商業設施量體,以求符合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認可審查(見本院卷一第122頁),亦可證明原告等擴大商業設施面積,確實影響大巨蛋之公共安全。準此,被告基於原告為了商業利益極大化,未按圖施工,大幅變更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工程出現公安疑慮之客觀事實,評論原告為了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等語,自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自無妨害原告等之名譽。
⑧編號8: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7 月25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
,指稱「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固的老人」、「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等語;而於105 年9月8日聯合新聞網亦報導:「北市府與遠雄為大巨蛋案纏鬥1年8個多月,雙方硬碰硬,各有立場互不退讓,大巨蛋的僵局,是『亞斯伯格症碰到頑固老人』所造成。」被告公然嘲諷原告趙藤雄為「頑固老人」,使原告趙藤雄之企業家形象蕩然無存,又以「死要錢」汙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足以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查依被告接受媒體訪問時,係稱「坦白講喔,像趙藤雄,我覺得他有時候是人的個性,所以有時候叫棋逢對手,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很頑固的老人就是這樣」(見本院卷一第173頁)。由上足見兩造因大巨蛋案互相纏鬥1年8個多月,雙方各有立場互不退讓,被告乃有感而發,形容彼此間為棋逢對手,即亞斯伯格症遇到頑固的老人,由其言論全貌以觀,被告亦自嘲為亞斯伯格症,顯無攻訐原告之惡意,且頑固僅為固執不知變通之意,該語意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尚不致使他人之人格評價受有貶抑,且對照大巨蛋案久懸之僵局,被告上開意見之陳述,非與事實不符,原告趙藤雄之名譽並未因此受損。另關於被告於受訪時稱「這公安明明就有解套方案的,這很明顯這個,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就少一點就好」等語,乃係針對「大巨蛋商業設施量體應縮減以符和公共安全標準」之公共議題發表意見,此觀諸其新聞旁白:「柯文哲的公安標準,要求遠雄將大巨蛋園區,由14萬人降為9 萬元,說穿了,商場少一點,開放空間就多一點。」(見本院卷一第173 頁)。則被告就涉及大巨蛋容量之公安問題,認原告有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忽視公共安全之行為,而發表上開言論,尚未超出合理評論公眾事務之範圍。
⑨編號9 :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9月21日至臺北市議會備詢時
,指稱「趙藤雄沒有坐牢是臺灣司法的悲哀」,中傷原告趙藤雄之名譽,並否定原告趙藤雄有繼續經營社會生活之權利,嚴重貶損原告趙藤雄之人格。查被告於議會備詢時係針對「原告趙藤雄於合宜宅弊案裡承認送錢給葉世文卻沒有被關」乙事發表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74至176頁),而原告趙藤雄於該合宜宅弊案中行賄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乃社會矚目案件,事涉公益,任何人均得依其自由意志就該案法院判決之結果表示其贊成或反對之意見,屬言論自由範疇,亦與其前揭「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說法相呼應,即再次表達其不認同以金錢換取緩刑宣告之作法,況被告上開言論意在指摘台灣司法,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
四、綜上所述,被告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即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之規規定,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四號字體、標楷體及半版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並應給付原告趙藤雄
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附表:
┌──┬───────┬──────────────┬─────────┐│編號│時間 │內容 │侵害權利 │├──┼───────┼──────────────┼─────────┤│ 1 │104年8月5日 │一家建設公司應當以工程品質自│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 │ │豪,而不是強大的訴訟部門來自│ ││ │ │豪…這是他們一貫的手法,用訴│ ││ │ │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這個其實│ ││ │ │訴訟是遠雄一貫策略,我們查過│ ││ │ │台灣的建設公司,訴訟案最多的│ ││ │ │就是它。 │ │├──┼───────┼──────────────┼─────────┤│ 2 │104年10月30日 │小偷、不肖廠商 │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 3 │104年12月16日 │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 │ │名譽權 │├──┼───────┼──────────────┼─────────┤│ 4 │104年12月26日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原告趙藤雄之名譽權│├──┼───────┼──────────────┼─────────┤│ 5 │105年2月3日 │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原告趙藤雄之名譽權│├──┼───────┼──────────────┼─────────┤│ 6 │105年4月18日 │遠雄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大家│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 │ │都知道,遠雄如果背後沒有馬英│ ││ │ │九,哪敢那麼囂張? │ │├──┼───────┼──────────────┼─────────┤│ 7 │105年7月22日 │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 │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你│名譽權 ││ │ │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 ││ │ │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 ││ │ │改善公安 │ │├──┼───────┼──────────────┼─────────┤│ 8 │105年7月25日 │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 │固的老人、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名譽權 │├──┼───────┼──────────────┼─────────┤│ 9 │105年9月21日 │趙藤雄沒有坐牢是臺灣司法的悲│原告趙藤雄之名譽權││ │ │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