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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5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509號原 告 房佳緯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宋美侖律師被 告 房佳德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複 代理人 廖凱民律師

洪國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及訴外人房佳樺之母親房吳素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去

世,兩造及房佳樺均為繼承人。房吳素囍曾於三軍總醫院急診室書立所留遺產手稿,但未書寫該等遺產所在地,僅被告持有上開手稿,因原告不知房吳素囍生前居住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號4樓房屋之房間(下稱系爭房間)內是否留有其他遺產,原告即與被告、房佳樺於105年3月30日達成須經全體協議書當事人同意,方可就房吳素囍所留遺產為整理或處分行為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詎被告罔顧系爭協議內容,於105年4月24日進入系爭房間物色財物,至少將數副眼鏡、酒類物品及相關文件據為己有。爰依系爭協議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協議書僅為草稿,非契約文件。在兩造之母親房吳素囍

去世後,原告即邀被告及房佳樺討論遺產分配事宜,系爭協議書係原告委託之律師提示予被告及房佳樺觀看之協議書草稿,被告及房佳樺對於草稿記載之條款尚有疑慮,並未同意,惟原告要求被告及房佳樺先填入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供律師事務所打字之用,系爭協議書無兩造及房佳樺之簽名僅為草稿,協議書內容尚待三方討論、修改,惟未達成合意,原告不得以系爭協議書條款為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在房吳素囍過世後,至系爭房間清掃整理,將垃圾丟棄

,並將有保存期限之食物、飲料做適當之處理,偶而坐在房內緬懷房吳素囍,觀看房吳素囍生前所用之物。系爭房間均完整保存,沒有發生任何財產變動,被告亦無侵占房吳素囍任何遺產。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9頁反面):㈠房吳素囍於105年1月25日去世,兩造及房佳樺均為其繼承人。

㈡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房屋及原證2所載財物為房吳素囍之遺產。

㈢陳證一105年3月30日錄音光碟及陳證二同日錄音譯文為兩造

與房佳樺於同日在鼎昱法律事務所就房吳素囍之遺產所為討論內容。

㈣原告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16452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再議。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105年3月30日達成系爭協議,被告違反系爭協議約定於105年4月24日進入房吳素囍生前居住之系爭房間為整理或處分行為,為此爰依系爭協議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爭點為:原告依據系爭協議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有無理由?敘述如下: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達成系爭協議書之約定,違反者應給付違約金,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應就兩造間成立系爭協議書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就系爭協議書之內容互相同意,意思表示已達成合致,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

⒈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協議書(見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880號

卷第10、11頁),在立協議書人簽章欄位,僅有手寫兩造及房佳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資料,就兩造及房佳樺姓名,則係以電腦打字文字列印方式呈現,非由兩造及房佳樺簽名,若三方確有依協議書內容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應無僅手寫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電話部分,而獨漏簽名部分,是以兩造及房佳樺是否確有依照系爭協議書內容成立契約,尚屬有疑。

⒉再者,原告提出105年3月30日兩造與房佳樺在律師事務所就

房吳素囍之遺產所為討論之錄音譯文內容:「房佳樺:那我的意思是,整理一個東西還需要有律師…這講出去很丟人現眼耶,我的意思是說誰想整理誰去整理,請問大家有意見嗎?沒意見就做成決議這樣可以嗎?被告:對啊,我家,是我老母的東西,你自己也沒有要整理,我整理就有事?房佳樺:那你想要整理就趁這幾天整理,你想整理你就趁他不…都可以,我無所謂。原告:因為當初我記得媽媽在火化時他就說,就是大家一起整理,都是他的話,一直變來變去,我本來說那我整理,就是照如妳所願,但是他說不准整理,裡面有東西,那好,我就不整理。被告:那我現在不是跟律師講好就可以整理了?房佳樺:好…現在講怎麼整理好了,把他做成決議,怎麼整理,想整理的人去整理,你懂我意思嗎?被告:那我不整理了,不用看,不用說…等房子看要歸誰我再來整理,就這樣子…。被告:等房子看要歸誰我再來整理,就這樣子…。房佳樺:那是不是整理的時後錄影存證…。被告:不用不用,你不要我也不要整理,就這樣子…。房佳樺:沒必要啦,就大家不會那麼惡質啦。被告:我自己把垃圾帶走,就這麼簡單。房佳樺:那就各自整理,想整理的就回去整理,看不順眼的就去整理,這樣可不可以?有沒有意見?張律師:現在要面臨財產的處理部份,第一個是保險箱,第二個是房間整理的部份,這兩部份都由律師會同。原告:我哥要整理就讓他整理吧,我沒意見。房佳樺:沒關係啦,我覺得我沒有意見,那是不是現在大家決議寫清楚,有空的…。被告:這個還要寫?房佳樺:沒辦法啊。張主任:誰想整理誰就整理,好不好?房佳樺:好不好?我覺得那個沒意義啦。張主任:你今天回去想整理就整理,好不好,哥哥也沒講話。原告:我要整理行李箱,謝謝,我買了一堆鳳梨酥,我要趕快整理行李箱。張律師:那這份就請你們簽…。

房佳樺:啊不用簽啦,你不是教我們寫身份證字號就好了。張主任:先看?先看。張律師:就是這個協議書的精神就是你們媽媽的遺產的全部都是管理人跟執行人,那所有的決策都要你們三個共同決定,當然你們可以委任代理律師幫你們代理行為沒有問題,那第一個部份,依照法律規定就遺產清償債務完後各自持有三分之一,那詳細的話還是要等到開箱作業程序完成才能列一個遺產清冊出來所以說在這個開箱作業完成之後,你們必需要再約個時間討論這個動產與不動產變現的問題,這是另外一次協議的部份,那這個協議是會開在105年4月12號以後,因為105年4月12號當日上午十點鐘,三方同意會同至華南銀行東興分行進行開啟保險箱作業…。」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至第62頁)。徵諸前情,兩造就房吳素囍遺產開示方式及範圍多所歧見,倘被告確於105年3月30日協議過程承諾違反系爭協議書第1條時給付違約金,兩造必然就違約行為、給付時間及方式等事項亦多所討論並明確約定載明書面,惟由上述譯文內容可知兩造及房佳樺自始至終均未就系爭協議書第1條後段記載「於房吳素囍之遺產全部依協議分配完畢前,除得本協議全部當事人同意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得再就房吳素囍之遺產為任何行為。違者,應給付守約方新台幣100萬之懲罰性違約金,如有二人以上違約,應連帶負責。」之違約條款內容進行討論,遑論達成合意,難認兩造就系爭協議書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契約。⒊又證人房佳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母房吳素囍去世以

後,兩造有委託律師,但是伊等三人沒有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105年3月30日這是第一次去律師事務所談,但是沒有達成共識,因為當時保險箱還沒有開,也不知道有多少存款,如何達成共識。伊不知道為何原告的律師事務所要留存伊及被告之身分證影本,伊不願意留,所以他們就叫伊寫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伊不清楚也沒有聽到那天在律師事務所時,是否有談到遺產分配完成前,都不可以就遺產為任何行為,如果違反的話,要給付100萬元違約金。於105年3月30日到原告委請的律師處談過以後,私下也沒有再談,並無就遺產有其他的協議。伊記得當時只有留資料,沒有特別去看協議書內容。因為當時連遺產範圍都沒有辦法確定,根本沒有辦法作任何的協議。伊不清楚該份協議書是一邊討論一邊紀錄,還是律師已經繕打好了,當時只是去談後續要怎麼處理,例如保險箱要什麼時候去開。伊及兩造確實有在105年4月12日開保險箱,當初去事務所時就是要討論後續要如何處理,例如開保險箱,去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只是為了先了解遺產的範圍,在遺產範圍沒有確認之前,沒有辦法進行分配。伊及兩造於105年3月30日只有針對保管箱約定要三方一起去開,剩下的都沒有做協議,亦沒有約定媽媽可能的遺產都不能動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反面至第85頁)。

⒋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陳稱:其在105年3月30日三方

有到事務所去商談,但商談沒有達成協議。其與房佳樺只是以為原告好心要幫大家確認遺產的範圍,其等有這個義務去幫忙釐清遺產範圍,既然原告已經請了律師,就由他們去主導調查,沒想到會在後面簽身分證、地址、電話,因為他到最後要拿其與房佳樺的身分證去影印,其等不願意,所以律師拿那份資料給其等,要其等寫資料,其等就寫了,但是協議書全面的文字其等沒有看,其等怎麼可能同意有100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那天只是請他們釐清遺產範圍(房子、保險箱、存款、股票),其等都是被動的被通知去開保險箱。大家都知道有房子、保險箱、存款、股票,但金額內容為何都不清楚。其不清楚105年3月30日協議書的製作過程,只知道最後原告方要其寫身分證、地址、電話,其絕對沒有同意清垃圾也要罰100萬元。原告有給我們一人一份協議書,我也有給我的律師。我後來才知道裡面有寫1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7頁)。

㈢是依證人房佳樺及被告之證述可知,兩造雖於105年3月30日

至律師事務所就房吳素囍之遺產分配加以討論,但是兩造及房佳樺等三人對於遺產內容及項目均尚不清楚,均尚未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僅約定三方於105年4月12日一同前往開保險箱以利確認遺產內容。復經譯文中的張律師結語稱「今天開會的重點就是討論一下財產分配的方式,以及確認財產有沒有問題,那第二次會議是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益徵被告所述及房佳樺證稱當日係概略討論財產分配之方式,未就系爭協議書之內容達成意思合致等語屬實,可認系爭協議書之契約並未成立。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成立系爭協議書之契約,則原告依照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