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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33號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許振祥被 告 陳姵宇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1

詹銘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因被告陳姵宇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