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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0號原 告 賴美

楊秀儀楊興國楊安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被 告 楊正光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複 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

沈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