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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9號原 告 簡瑞成被 告 遠雄首府第五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啟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