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1號原 告 許水萍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水旺、張銘津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