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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1號原 告 許水萍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許水旺

張銘津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庭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 月18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