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1號原 告 許水萍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許水旺
張銘津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庭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 月18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1號原 告 許水萍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許水旺
張銘津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庭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 月18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