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6號原 告 陳欣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潘怡學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被 告 朱國榮
福德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6號原 告 陳欣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潘怡學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被 告 朱國榮
福德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