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08號原 告 劉美娟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被 告 徐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08號原 告 劉美娟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被 告 徐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