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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反 訴原 告即 被 告 盧金松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寄青間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
裁判日期: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