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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04號原 告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博思勒(Greg Joseph Bosler)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查系爭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原告所提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