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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秀枝(即江孟志之繼承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7,5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