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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4號原 告 遠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中洋被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惠被 告 卞模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