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2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鍾明諭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被 告 謝淑華訴訟代理人 李錫銘被 告 林玫君
劉明昭楊廷輝(即胡麗燕之繼承人)楊以丰(即胡麗燕之繼承人)楊璟昀(即胡麗燕之繼承人)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徐于堯被 告 王燦霖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丁煥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